{"success":true,"updateTime":"20240717T113342","result":{"resource_id":"A17010000J-000112-cZ1","records":[{"適用起日（民國年月日）":"1110501","項目":"請領資格","說明":"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n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n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法規":"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規定。\n2.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適用起日（民國年月日）":"1110501","項目":"給付標準","說明":"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n2.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法規":"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8條規定。\n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適用起日（民國年月日）":"1110501","項目":"就醫方式","說明":"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行至本局網站下載「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後，連同身分證及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n2.被保險人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職業病，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就診。","法規":"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9條規定。\n2.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4條規定。"}]}}